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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OOO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OOO法定代理人 OOO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收養A03(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於本裁定後1年內進行追蹤訪視。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2願收養其配偶A01所生子女A03為養女,經被收養人A03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生母A01同意,並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1079條之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

籍謄本、職員工在職證明書、體格檢查證明書、收養人健康檢查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照片、收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時數證明等為證,且經收養人A2、被收養人A03及其生母A01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5年2月25日非訟事件調查筆錄),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為審酌上開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

,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該會提出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綜合評估略以:生母為被收養人唯一的監護人,生父並無扶養被收養人的意願,且生母的原生家庭親職功能不彰,為保障被收養人受照顧狀況,生母希望由被收養人信賴且依靠之收養人來收養,並進一步提升被收養人之歸屬感,評估出養意願明確。被收養人基於自身感受,認為被收養人收養可讓自己的生活更加開心,評估被收養人被收養意願明確。收養人以父親身分自居,並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起居及就學事宜,與生母保持相同立場與態度來應對生母家人未告知便帶離被收養人的狀況、進行親師溝通並設立清楚界線,評估收養人在照顧被收養人具有高度承諾。惟被收養人對收養意涵及收養成立後之法律效果仍懵懂,現階段仍視收養人為親生父親,為保障被收養人之知情權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子信任關係,建議貴院於開庭時確認收養人對於身世告知之規劃及被收養人對於身世的理解,再予以裁定等語。此有該會114年12月8日聖功基字第1140690號函附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訪視報告、卷內各項卷證及調查結果,收養人於本院115年2月25日調查期日前已完成身世告知,被收養人亦知悉其身世。而收養人實質上早已以父職身分參與照顧被收養人之生活事務,且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相處融洽、互動自然,被收養人亦認同收養人作為父親的角色,足見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已建立深厚親子感情基礎與依附關係。另收養人及生母亦積極參與收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提升其等親職知能,此有收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時數證明在卷可參。為顧及家庭之完整性,俾確定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父親角色之正當性,以促使其善盡教養被收養人之責任;復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特質、經濟狀況、收養動機、對被收養人之教養態度、親職能力等事項,認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認可,依法應予准許,並溯及114年6月27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許,本件仍需持續追蹤輔導,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八、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