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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魏東山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宛川中關 係 人 宛傳泉

林金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3(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收養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