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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27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1(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收養A02(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關係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