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許芷芸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許智傑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故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4年4月23日到庭說明,然其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經被收養人具狀撤回本件聲請,是以,本院難認聲請人間有收養真意,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不予認可,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