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李愛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林武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收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