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 告 雷O銨上列原告與被告雷艷玲等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三點所示各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故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倘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抑或未載明與訴之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及其訴訟標的,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提出「民事聲請裁定代償債務費用狀」,因不符起訴法定程式(未有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本院前已於114年9月19日發函請其於7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07頁),惟原告未依法補正,本院遂再於同年12月10日,以調查期日當庭以口語說明:訴之聲明之意思,就是你要求法院判「誰」要給付給你「多少錢」(如果還有利息,起算的日期是何時?利率是多少?),事實理由的意思,就是「因為何時、何地、何原因,所以誰才應該要付給你多少錢」,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就是我因為「何條法律」、「何條契約(協議等)約定」,所以可以跟對方要聲明的金額。而原告提出的民事聲請裁定代償債務費用狀,法官完全看不出來:一、原告到底是跟誰要多少錢、多少利息(訴之聲明)。二、這個金額是如何出現的(事實理由)。
三、依據如何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法官諭知請原告於七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上述事項(應附上影本4份),如未遵期提出,法院依法得駁回起訴,並經原告當庭簽名確認(見本院卷第377至379頁)。惟原告於同年月18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裁償債務補正狀」,除「完全沒有附上任何影本」以外,所寫的事實,也還是完全看不出訴之聲明,及符合此一聲明之事實理由(即原因事實),僅有民法第1153條第2項。簡單講,本院實在還是不知道,原告到底要法院判什麼事情。
三、原告雖已當庭經本院告知,如未遵期提出,將依法裁定駁回,惟為確保其程序利益,爰再以本裁定「最後一次」,命原告補正下列各事項:㈠原告上開各書狀之「訴之聲明」到底為何?(要法院判「那一個(或多數)被告(共同/連帶)」「給原告多少錢」)(如果還要請求利息,起算的日期是何時?利率是多少?)㈡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又因本院業已兩度發函、當庭說明應補正之事項,據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就前述各事項為補正,且應於通盤檢查後,出具符合法定程式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應附上「書狀繕本(影本)4份」至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末者,本件爭議事涉法律專業,請原告斟酌是否向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為諮詢,附此敘明。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