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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簡字第7號原 告 雷O銨被 告 雷O玲

曹O潔

曹O良

莊O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故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倘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抑或未載明與訴之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及其訴訟標的,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定代償債務費用,然未載明訴之聲明、請求權依據及原因。就此,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函請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07頁);惟因原告未為補正,本院遂於114年12月10日調查程序,當庭詢問原告未能補正之理由,原告僅稱:忙著工作云云(見本院卷第377頁)。本院遂再當庭以口語說明:訴之聲明之意思,就是你要求法院判「誰」要給付給你「多少錢」(如果還有利息,起算的日期是何時?利率是多少?),事實理由的意思,就是「因為何時、何地、何原因,所以誰才應該要付給你多少錢」,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就是我因為「何條法律」、「何條契約(協議等)約定」,所以可以跟對方要聲明的金額。而原告提出的書狀,法官完全看不出來:一、原告到底是跟誰要多少錢、多少利息(訴之聲明)。二、這個金額是如何出現的(事實理由)。三、依據如何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並諭知請原告於七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上述事項(應附上影本4份),如未遵期提出,法院依法得駁回起訴,並經原告當庭簽名確認(見本院卷第377至379頁)。惟原告於同年月18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裁償債務補正狀」,除「完全沒有附上任何影本」以外,所寫的事實,也還是完全看不出訴之聲明,及符合此一聲明之事實理由(即原因事實)。本院遂再於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本件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補正裁定並於115年1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而於同年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9至393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5至397頁)。則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