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被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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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