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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代 理 人 張恩綺

李東銘被 告 吳○○

陳吳○○

林吳○○

洪吳○○

吳○○

林○○

林○○

林○○

陳林○○

林○○

蘇○○

唐蘇○○

吳蘇○○

蕭能維律師即蘇○○之遺產管理人

吳○○

吳○○

林○○

林○○

林○○

林蘇○○受告知人即被 代位人 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9及附表三編號21關於「蕭能為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能維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