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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9號原 告 王OO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被 告 王OO受 告知人 王OO

王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1(以下逕稱A01)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立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無效,為被告所否認,而依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攸關原告所得繼承遺產之範圍,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因此處於不安之狀態,且得以本判決確認而除去,故原告提起本訴應有確認利益。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遺囑之效力拘束全體繼承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之訴訟標的對全體繼承人固須合一確定,惟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提起訴訟,無論判決確定遺囑效力為何,因係同一遺囑,無法分割,均及於其他未起訴之繼承人,自毋庸以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是以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應認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起訴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無效,核屬確認之訴,原告雖僅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其當事人亦為適格。

三、按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同法第65條第1項、第67條及第67條之1第1、3項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原告本件訴請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因A05、A06與兩造同為A01之繼承人,對於系爭代筆遺囑之有效與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院已依職權將本訴訟事件及訴訟之進行程度通知A05、A06,其等均未聲明參加,依前揭規定,均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與A05、A06均為A01之子女,而為A01之全體繼承人,A01於113年1月7日死亡。A01生前雖於112年12月25日在系爭代筆遺囑上簽名(遺囑內容如附表一),然A01於斯時已屆83歲高齡且不識字,又因長年病痛導致身體與精神狀態不佳,無法真正理解系爭代筆遺囑內容,亦無從親自以言詞口述代筆遺囑各項條款,是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並非基於A01自由意志所立;再者,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曾OO、A04係被告自行覓得,並非A01所指定,各該見證人亦未在場聽聞A01親自口述遺囑意旨,況代筆人A02就系爭代筆遺囑第2項所示定存金額,尚曾逕自依被告所述自200萬元修改為220萬元,可見系爭代筆遺囑亦未依A01所述意旨為筆記。準此,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不符法定要件,系爭代筆遺囑顯屬無效等語。並聲明:確認A01於112年12月25日所立系爭代筆遺囑無效。

二、被告則以:系爭代筆遺囑係代筆人兼見證人之A02依A01所述繕打,立遺囑之過程並經另兩名見證人曾OO、A04全程在場見證,見證人均為A01所指定,被告僅是代為聯繫;至於原告所指代筆人A02就系爭代筆遺囑第2項之定存金額,曾依被告所述自200萬元修改為220萬元乙事,係因A01年紀較大,對於帳戶金額習慣以整數為描述,方經被告確認帳戶實際餘額後加以特定,並未影響A01之真意,是系爭代筆遺囑確屬有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與A05、A06均為A01之子女,而為A01之全體繼承人,A01

於113年1月7日死亡,附表一所示系爭代筆遺囑係於A01生前之112年12月25日所立,並由A02擔任該遺囑之代筆人,該遺囑作成時,並經A01本人於其上之立遺囑人欄位,以及A02於見證人兼代筆人欄位,暨曾OO、A04於見證人欄位親筆簽名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詳本院卷第163頁),並有高雄○○○○○○○○114年11月18日高市大寮戶字第11470653400號函及所附戶籍資料(詳本院卷第183-189頁)、系爭代筆遺囑影本(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6號卷第13頁)在卷可佐,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代筆遺囑作成時之錄影畫面無誤(勘驗筆錄詳本院卷第229-245頁,亦如附表二所示),堪信為真,先予敘明。

㈡原告雖爭執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不符法定要件,惟本院審酌

如下:

1.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是以代筆遺囑須符合下列要件:⑴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⑵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⑶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⑷經遺囑人認可;⑸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又所謂「口述遺囑意旨」,固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惟遺囑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判意旨參照)。至於見證人於宣讀筆記內容後所為之講解,係使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易於了解及確認宣讀之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以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惟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俾能符合立法目的,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2.首先,證人即系爭代筆遺囑之代筆人兼見證人A02於本案審理時即證稱:在系爭代筆遺囑作成當天之前幾日,A01即已拜託伊協助製作代筆遺囑,並陸續將遺囑之內容陸續告知伊,伊方按照A01向伊敘述之內容製作遺囑之草稿,該草稿即為本判決附表二之㈠勘驗筆錄所示伊向A01逐項詢問時所持之紙張,該草稿相較於最後正式之系爭代筆遺囑(亦即A02後述於本判決附表二之㈡勘驗筆錄對話中宣讀遺囑所持)文字,僅有遺囑第2項之定存單金額,以及第4項之「一毛錢都不能分」之字詞等部分略做修改,其餘均相同等語(詳本院卷第249-257頁),顯示系爭代筆遺囑之草稿為A02依A01所述草擬,且該草稿內容與最後之正式遺囑大致相同。是A01對於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應完全瞭解,該遺囑意旨亦符合其真意等情,應可先予認定。

3.再觀諸系爭代筆遺囑作成過程之錄影畫面,亦即附表二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內容(詳本院卷第229-245頁),對照附表一所示之系爭代筆遺囑文字,可看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A02於附表二之㈠所示對話中,即在曾OO、A04等全體見證人面前,持已繕打文字之系爭代筆遺囑草稿,針對系爭代筆遺囑各項內容所示之繼承標的、遺體祭拜人選、遺囑執行人選,逐項與A01確認,並以開放式之提問讓A01自行指定各該繼承標的之繼承人選、遺囑執行人選,暨讓A01自行選擇原告得繼承或祭拜與否,且A02之提問及A01回答之內容,均與附表一所示系爭代筆遺囑內容大致相符;而後A02於附表二之㈡所示對話中,即持已繕打完成之系爭代筆遺囑,再次向在場之A01及見證人曾OO、A04等人逐項宣讀、講解系爭代筆遺囑各項內容要旨,且均經A01逐項以點頭或言語肯定後,方由A01及各該見證人等人在系爭代筆遺囑上簽名、用印。

4.準此,從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結果,足見系爭代筆遺囑作成時,A01雖未在全體見證人面前逐字口述遺囑內容;但參諸A01早已知悉系爭代筆遺囑之內容(此已如前述),再透過見證人兼代筆人A02在曾OO、A04等其餘全體見證人面前,以系爭代筆遺囑所載之各項繼承標的再次逐項對A01為開放式提問,由A01當場於眾人面前自行指定繼承人選(即附表二之㈠所示對話),而非僅讓A01為點頭、搖頭或「恩」聲等消極回應,顯然遺囑製作過程已足確保遺囑意旨係出於遺囑人之自由意志,同時避免遺囑內容受誤解而衍生爭執,並由A02、曾OO、A04在內之3名見證人在場全程親自見聞此過程,A01實際形同已於全體3名見證人(含代筆人A02)面前,口頭表述系爭代筆遺囑內容所示之遺囑意旨,依上開說明,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應已滿足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代筆人筆記之法定要件。佐以A02嗣後即持系爭代筆遺囑逐項宣讀、講解要旨同時逐項向A01再次確認無誤後,方由A01及全體見證人親自簽名用印(即附表二之㈡所示對話與勘驗內容),亦如前述,是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應已符合上開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法定要件無誤。

5.原告雖主張A01於系爭代筆遺囑作成時已屆83歲高齡且不識字,又因長年病痛導致身體與精神狀態不佳,無法真正理解系爭代筆遺囑內容,該內容並非基於A01自由意志所立云云。惟參諸A01在系爭代筆遺囑作成當天精神狀態均正常,亦可順暢與人溝通等情,不僅經證人即遺囑全體見證人A02、曾OO、A04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無誤(詳本院卷第257、2

65、275頁),此觀諸本院上開勘驗系爭代筆遺囑作成時之錄影,顯示A01除在A02詢問其要指定何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時曾答錯外,其餘與A02之問答,均可快速回應,並無任何遲疑或需他人在旁提示、暗示等情(詳本院卷第245頁勘驗筆錄),亦可獲得印證。至於A01在A02詢問遺囑執行人選時雖曾答錯(亦即原稱遺囑執行人為被告,經A02提示後方改稱指定A02為遺囑執行人,此詳附表二之㈠之對話),然此係因A01為高齡老婦,不諳「遺囑執行人」此一法律專業名詞,方將協助其處理遺囑事務之被告誤認為遺囑執行人,此亦經證人A02、曾OO在本院審理中證述無訛(詳本院卷第257、267頁),自無從以此否定A01在系爭代筆遺囑作成時之精神狀態及意思能力。是原告以A01之年齡與精神狀態指摘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尚難採認。

6.原告雖又主張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曾OO、A04係被告自行覓得,並非被繼承人所指定,不符法定要件云云。惟按遺囑人同意特定之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者,與指定該三人任見證人為代筆遺囑無殊(最高法院107臺上字第9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A02、曾OO均為A01熟識之友人,見證人A04則為曾OO之女等情,此經證人A02、曾OO、A04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詳本院卷第253、265、273頁),可見系爭代筆遺囑之3名見證人均係A01熟識之親友,A01理應知悉該些見證人於系爭代筆遺囑作成時在場之目的;佐以系爭代筆遺囑作成之過程,包含見證人於遺囑上簽名用印之程序,A01自始至終均與上開3名見證人一同在場完成全部法定程序(如前述),堪認無論3名見證人係何人邀請到場,A01均已同意上開A02、曾OO、A04等3人擔任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依上開說明,自與其指定該3人擔任見證人無異,原告此部主張亦屬無據。

7.原告固再主張A02在系爭代筆遺囑作成之過程中,就系爭代筆遺囑第2項之定存單金額,曾逕依被告所述作修改,可見系爭代筆遺囑未依A01所述意旨為筆記云云。惟查,本件遺囑代筆人A02在系爭代筆遺囑作成過程中,就遺囑第2項所示之定存單金額,曾在被告協助確認後,依被告所述,將遺囑草稿所載之200萬元修改為220萬元乙節,雖經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本院卷第255頁)。然參諸系爭代筆遺囑第2項所示「如本人訴訟催討定存單的侵占官司勝訴,全部金額新台幣220萬元及利息等全部由長女A09繼承」等文字,可看出此項繼承標的之重點並不在金額「多寡」,A01於此項之真意係指其向他人請求返還定存單之訴訟所獲「全部金額」,無論多寡,均由被告繼承,至於金額數目毋寧僅係附帶之補充,不影響A01之真意;此觀諸A02於附表二之㈠所示對話中,向A01確認此項遺囑內容之要旨時,僅概括詢稱「你的定存單被人侵占去,如果這個官司打贏,啊『這些錢』要給何人」等語,未特地詢問定存單之實際金額,亦可得知。是縱使A02依A01口述之遺囑意旨繕打系爭代筆遺囑文字時,針對遺囑第2項所示A01遭人侵占之定存金額,曾透過被告協助確認具體金額後,將原本概括記載之200萬元略作修改、特定為220萬元,仍應與A01之真意相符。原告執前詞主張系爭代筆遺囑未依A01口述之意旨筆記,亦屬無據。

㈢基於上開說明,系爭代筆遺囑之作成,均符合民法第1194條

所示規定,乃有效之遺囑;原告主張該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顯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一:系爭代筆遺囑內容遺 囑 立遺囑人A01(略),本人去世後,所有遺產按以下方式分割及分配 : 一、本人目前有兩個官司,討房子(112年度訴字第1500號)和討定存單(提告還沒案號)。本人去世後全部由長女A09承接本人的訴訟。 二、如本人訴訟催討定存單的侵占官司勝訴,全部金額新台幣220萬元及利息等全部由長女A09繼承。 三、如本人訴訟催討房子的官司(112年度訴字第1500號)如果勝訴,房子或價金也由長女繼承。 四、本人的官司如果全部勝訴,一毛錢都不能分給長子A07,他把我的房子和定存單全部騙走,讓我都沒錢。 五、本人病危時,不接受心肺復甦術及放棄搶救。 六、本人去世後不能告知長子A07全家,也禁止他們全家人到靈堂祭拜。 七、本人指定A02(身分證字號及電話省略)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並保留遺囑。 八、上開遺囑由A01口述,由見證人兼代筆人A02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同行簽名 。 立遺囑人:A01(簽名、指印)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略) 代筆人兼見證人:A02(簽章)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略) 見證人:曾OO(簽章)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略) 見證人:A04(簽章) (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附表二(本院當庭勘驗系爭代筆遺囑之錄影畫面勘驗筆錄)㈠錄影檔案檔名「A01遺囑( 代筆人向A01確認遺囑內容) 」:以

下過程,A01坐在沙發右側,穿紫色上衣。A02坐在A01對面綠色圓凳,背對鏡頭;曾OO坐在A04與A01中間,穿咖啡色上衣。

A04坐在沙發左側,穿深色運動外套。A02持有黃色筆記本與紙張,與A01面對面,A01雙手放在膝蓋上,神情專注聽A02說話,對話內容如下:

編號 談話人 內 容(均為台語) 時間 1 A02 (鏡頭先轉一圈)今天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A01女士有一些遺言想要交代,你剛剛有跟我說你怕會忘記,叫我要給你提醒一下,我提醒你一下,第一,你現在有兩個官司在打,你若不在時,你的官司要誰來幫你打? 0:00-0:32 2 A01 給A09。 0:33-0:34 3 A02 給A09呴,好,第二,你兩個官司裡面有一個是你的定存單被人侵占去,侵占去後,如果這個官司打贏,啊這些錢要給何人? 0:35-0:50 4 A01 給A09。 0:51-0:52 5 A02 給A09呴,第三,你還有一間房子在打官司,這間房子的官司打完後,贏了,你這些錢要給何人? 0:52-1:04 6 A01 給A09。 1:05-1:06 7 A02 A09呴,第四就是說,A07你的兒子,你有否要分給他否? 1:07-1:17 8 A01 不用(微搖頭)。 1:17 9 A02 不要齁,一毛錢都不要給他呴。(A01回答:恩)來,你若生病,危險時,你有要搶救嗎(手做按壓狀)? 1:18-1:28 10 A01 不用。 1:28 11 A02 不用呴,來,第六,你若往生後,你要把你往生的消息給A07你的兒子知道否?(手微攤開) 1:28-1:39 12 A01 不用。 1:40 13 A02 不用呴,啊來,你要他全家的人來你靈前祭拜你否?(手微攤開上下晃動) 1:41-1:47 14 A01 不用(微搖頭)。 1:48 15 A02 都不用呴,好,來,你這些遺囑的執行人你要指定何人(A02看著A01,以右手食指指著自己),你要指定何人? 1:48-2:01 16 A01 (A01先沉默不語,錄影之人以右手食指指A02)A09。(A02笑出聲) 2:01 17 A02 (A02看著A01,以右手食指指著自己,A02再次笑出聲) 2:02-2:08 18 A01 指定你。 2:08 19 A02 (A02看著A01,以右手食指指著自己)你要指定何人? 2:13-2:14 20 A01 指定你。 2:14 21 A02 (拿著遺囑)我呴,OK(此際A02將方才原先一擲放在桌上之紙張拿起,從鏡頭上可看出該紙張已打字完成,標題為「遺囑」,文件下半部之欄位則尚未經簽名),啊來,現在來,我們先暫停一下,我來把這些整理一下。 2:15-2:21㈡錄影檔案檔名為「A01遺囑( 代筆人複誦確認+ 簽名) 」以下過程,A01、A02、曾OO、A04等人全員位置同前。A02手中持一已打字完成之紙張,該紙張標題亦為「遺囑」,對話內容如下:

編號 談話人 內 容(均為台語) 時間 1 A02 好,我們現在剛剛你講的,我把它整理起來,打字出來,我現在唸給你聽,給你解釋意思,若是與你的意思相同,你就跟我說是或不是,如果不是我再修改。 0:00-0:17 2 A02 第一,就是說,你有2個官司,呴,一個是要討房子,一個是要討定存單,你若過世了,後面要讓A09替你繼續打官司,是否如此?這樣意思對嗎? 0:18-0:37 3 A01 嗯。(點頭) 0:32 4 A02 好,第二,如果你這個定存單的官司,討回來之後,討回來之後,你這些錢,你要交給A09,是否如此? 0:38-0:52 5 A01 (點頭,未講話) 0:52 6 A02 第三,如果這間房子的官司討回來之後,你是不是也要給A09? 0:53-1:01 7 A01 嗯。(點頭) 1:01 8 A02 給你女兒A09,好,第四就是不管怎樣,這官司如果怎樣,這些錢如果拿回來,你一毛錢都不給你兒子A07,這樣是不是。 1:04-1:14 9 A01 嗯(點頭) 1:14 10 A02 呴,對呴,是不是這樣 1:15-1:18 11 A01 嘿。(點頭) 01:18 12 A02 第五就是,你若是緊急時,你不要做急救,是否如此? 1:20-1:28 13 A01 嗯(點頭) 1:28 14 A02 第六,你若過世後,你是不是說你不要通知你兒子(A01回答:嗯),也不要他家的人來拜你,是不是? 1:30-1:41 15 A01 嗯。(點頭) 1:38、1:43 16 A02 是不是這樣,呴,是呴,來,你指定A02來做你遺囑的執行人,是不是? 1:43-1:50 17 A01 嗯。(點頭) 1:50 18 A02 呴,是呴,好,來,這樣來,若無問題要請你親筆簽名,來(將所持文書遞與A01),簽名喔,你如果不會簽名,你才用按(比左手大拇指)。 1:50-2:08 19 A02 (曾OO起身將筆交予A01,與A02同用手指指出文件上處示意A01簽名;A01將筆放於文件上,停了一下於文件上一處以右手簽名)你拍整個人,他有在寫的..對。(A01繼續完成簽名,畫面中可看出該處即為立遺囑人欄位,此際無人扶著A01的手,全程係由A01自行完成簽名,不過可看出A01右手較為無力因此簽名過程略不流暢) 2:08-2:48 20 A02:印泥有嗎?來,其他人簽沒關係。(曾OO取過紙張後簽名,畫面可看出其簽名之欄位即為見證人欄位)A02:你印泥印泥印泥...(鏡外人:要去樓上找) 曾OO:阿這個玲不對耶 A02:字不對,你把它改一下,你金...變呴。 曾OO:嘿對 A02:沒關係,等下在蓋章,那邊再蓋章。(以下曾OO完成簽名後繼續填寫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填寫完成後可看到曾OO又在其簽名欄位左側將一電腦打字之字劃掉重寫)(曾OO上開完成後,將上開紙張交給一旁之A04,A04接過後在文件最下方開始簽名及填寫其身分證字號與地址,A04書寫完成後,將紙張交給曾OO,曾OO則將紙張挪回桌字中間) A02:好,有印泥嗎,給這個,給她按一下手印,蓋印章也可以,蓋手印最好啦,要蓋手印啦。(鏡外人:這裡面有,可以嗎) A02:蓋手印,你們沒有大一點的喔?(鏡外人:不曉得收去哪,都拿過去那邊,這怎麼開,鏡頭在4:51處拉遠,可看見桌上較大範圍,此際可看到桌上有兩張標題均為遺囑之文件,畫面左側遠離被繼承人處該張文件下方欄位尚未經簽名書寫,文件右側被繼承人前面該張即係前述人等完成簽名書寫之該張)(鏡外人將內含印泥、印章之印盒遞與A04,A04取出印泥交予曾OO,曾OO用左手大拇指按壓印泥後表示:乾掉了)拿出來(笑),蓋指印。好,我們先暫停一下,先拿印泥來一下。 2:45-5:31㈢錄影檔案「A01遺囑(A01遺囑用印) 」編號 談話人 內 容(均為台語) 時間 1 (曾OO左手扶住A01左手腕,執A01左手大拇指沾印印泥後,曾OO以右手食指指示A01該按印處,手扶著A01左手腕,協助A01以左手大拇指按印於文件上其方才簽名位置,從影片中可看出係由A01自行以左手大拇指施力按壓在紙上,曾OO僅是扶住A01之手腕) 0:00-0:18 2 A02 跟改的地方。(鏡外人:主文...)嗨嗨..憲哥(音譯)。 0:16-0:20 3 (曾OO左手扶住A01左手腕,再次執A01左手大拇指沾印印泥後,曾OO以右手食指指示A01該按印處,並手扶著A01左手腕,協助A01以左手大拇指按印於文件上緊鄰其方才第一次按指印處之左上側,從影片中仍可看出係由A01自行以左手大拇指施力按壓在紙上,曾OO僅是扶住A01之手腕) 0:20-0:27 4 A02 好,好,阿證人的... 0:27-0:31㈣錄影檔案檔名「A01遺囑( 代筆人總結) 」以下過程,A01、A02、曾OO、A04等人全員位置同上開附表二之㈠、㈡所示,對話內容如下:

編號 談話人 內 容(均為台語) 時間 1 A02 來,A01女士,剛剛這些蓋印完畢了,我再給你重複一次(畫面中A02持方才標題為遺囑,且下半部已完成手寫書寫及蓋指印之文件),就是說你的2個官司,呴,你的兩個官司,你若過世了,要給A09替你打,這樣對否? 0:00-0:20 2 A01 (點頭,未講話) 0:20 3 A02 對,第二,你定存單如果贏了,全部要給A09,對不對? 0:22-0:28 4 A01 對。(點頭) 0:28 5 A02 第三,房子如果討回來,你也要登記給A09對不對? 0:30-0:34 6 A01 對。(點頭) 0:35 7 A02 第四,你兒子A07你一毛錢都不要他(揮手),對不對? 0:37-0:40 8 A01 對。(點頭) 0:42 9 A02 對呴,第五(手比5),你若過世時..沒..你若比較危險時,你要搶救否? 0:45-0:52 10 A01 不用。 0:53 11 A02 不用呴,好,來,第六,你若往生後你要通知你兒子否? 0:54-0:59 12 A01 不用。 1:00 13 A02 阿你有希望他家的人來祭拜你否? 1:03 14 A01 不用。 1:04 15 A02 都不用呴,好,OK,來,你指定我(手比向自己)做你的遺囑執行人,對否? 1:05-01:10 16 A01 (微點頭,未講話) 1:09 17 A02 好,這樣好,這都有簽名蓋印(遺囑微朝向A01方向),這樣代筆遺囑今天完成,好。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