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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99號原 告 甲OO

乙OO丙OO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被 告 丁OO追加 被告 戊OO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0樓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特留分扣減及分割被繼承人A01遺產事件,惟欲主張權利之聲明均非明確,茲依前揭規定,限期命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㈠主張特留分扣減權之請求權基礎,並以附表載明主張各繼承

人應繼分、特留分比例,及遺囑內容業經被告履行(如移轉登記、提領)之事證。

㈡查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確認「全部」遺產範圍並製作附表

。如遺產為土地、建物,則請檢附第一類謄本;如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稅籍登記,如為帳戶則請查調餘額。並自行依原告可請求返還之特留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㈢縱行使扣減權,亦僅使其受侵害之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而

已,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遺產之上,非謂該特留分即易為應有部分,存在於各具體之標的物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2 號判決參照)。又遺產分割為處分行為,應先經登記始得訴請分割,亦請確認聲明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