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6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OO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OO訴訟代理人 丙OO被代位人 A07
A0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公同共有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因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其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基於其與債務人間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之權,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仍應依其所行使其債務人權利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準此,債權人(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另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於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時,始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53號民事裁定參照)。次按,因財產權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甲OO公司於原審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本件初起訴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時,依民國113年1月公告之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4,000計算,系爭土地核定價額為741萬6,000元(計算式:409×24000×309/409=0000000),按附表二所示被代位人A07、A08之應繼分比例3分之2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4萬4,000元(計算式:0000000×2/3=00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8萬9,122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附表一: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 數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67至169頁)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71至173頁)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75至177頁)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79至181頁)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83至185頁)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被告A06與被代位人A07、A08繼承登記各3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47至149頁)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51至153頁)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55至157頁)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59至161頁)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63至165頁) 1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 409分之309 (註:被告原即單獨所有100/4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37至141頁) 12 建物 高雄市○○區○○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1分之1 (被告A06與被代位人A07、A08繼承登記各3分之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09至111、143至145頁) 13 存款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59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 1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022元 15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346元 16 存款 第一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3元 17 存款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00元 1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834元 19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51元 20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94元 21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0元 22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8元 23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453元 2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空軍機校郵局 (帳號:00000000) 55元 2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岡山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74元 26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1元 2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0元 28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4元 29 存款 岡山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8,357元 30 投資 嘉新食化,5股 0元 31 投資 中日國際,57股 570元 32 投資 東雲,25股 1,384元 33 投資 太電,137股 2,711元 34 投資 興農,80股 2,932元 35 投資 和桐,313股 2,666元 36 投資 中鋼,3股 80元 37 投資 第一銅,116股 3,491元 38 投資 瑞圓,342股 0元 39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卡號:00000000000) 191元附表二:被告A06與被代位人A07、A08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A06 3分之1 2 A07 3分之1 3 A08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