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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丙○○

丁○○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