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丙○○
丁○○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
乙○○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被 告 丙○○
丁○○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