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7號原 告 李○○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被 告 黃○○
黃○○受告知人即被 代位人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已具狀陳明原告有意撤回訴訟,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