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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7號原 告 李○○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治華律師被 告 黃○○

黃○○受告知人即被 代位人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辯論終結,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已具狀陳明原告有意撤回訴訟,應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