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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8號原 告 王林桂華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被 告 王治國

王治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附表所示被繼承人A01之遺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1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由兩造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各1/3,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A03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被告A04則以:我不同意分割不動產,希望維持現狀誰都不能賣,存款應該都分給我,因為是被繼承人A01留給我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

謄本、不動產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堪認屬實,並斟酌附表所示之遺產現為兩造公同共有,並無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又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明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則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㈣關於本件遺產分割方法,原告請求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

所示方式分割,本院斟酌此一分割方法,符合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均分遺產之公平原則,日後執行時可不趨於複雜及另起爭端,且為被告A03表示同意,被告A04主張不予分割,則於法不合,故認原告主張此項分割方法,符合全體繼承人利益,應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本院斟酌上情,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參諸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平,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郁甄附表: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編號 財產內容 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500,已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稅核定價額207萬9402元 應予變賣,並由兩造按各1/3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 2 高雄市○○區○居里○○街00巷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已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稅核定價額12萬7700元 應予變賣,並由兩造按各1/3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388元 A002取得129元 A03取得129元 A04取得130元 4 第一銀行東港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2734元 A002取得911元 A03取得911元 A04取得912元 5 彰化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86元 A002取得28元 A03取得29元 A04取得29元 6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42元 A002取得47元 A03取得47元 A04取得48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