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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林澤均律師被 告 甲○○

乙○○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父親戊○○於民國112年1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配偶、子女即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戊○○生前並無立有遺囑,兩造就系爭遺產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但因被告甲○○拒絕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求為判決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之系爭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

二、被告甲○○則以:前因高雄捷運岡山站興建工程施工不慎,導致附表一編號7所示房屋地基破裂前傾,被繼承人戊○○生前於109年5月15日即囑咐其代理負責向建設公司之索賠以及修繕等事宜,被繼承人戊○○並曾於111年10月26日在自宅一樓處向其表示要將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遺產單獨贈與其一人,故其應單獨繼承該房地;其他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則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餘被告則表示:同意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戊○○於112年1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兩造為其配偶、子女即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各銀行及郵局歷史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爭點為:被繼承人戊○○是否曾於生前表示要將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遺產單獨贈與被告甲○○一人?以及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如何分割?本院判斷理由如下:

㈠、觀諸被告甲○○所提出錄音檔之譯文(附表三、四),被繼承人戊○○僅出言表示:「通通權利都給你」、「發生甚麼事情都給你做主」,但通篇錄音內容無一提及附表一編號2至7之土地地號或房屋門牌號碼,更無說明所謂「給予的權利」究指為何,況被繼承人戊○○於對話中尚表示:「還是要賣,要賣,還是不賣,那個我會交代你」、「我是要讓你們這些晚輩,那個,啊來我、我稍微啦,賣多少也沒關係了」等語,可見其當時意思係要交代子女出售某項財產,並無直接贈與予任何人之意。至於被告甲○○提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岡山施工處之會勘紀錄,所載內容為被告甲○○代理屋主進行鋼板樁拔除施工震動影響初勘,被告甲○○參與會勘後,表示希望營造廠盡速派鐵工施作排水、盡快調查確認1樓店內地坪裂縫下方空洞以無收縮充填材料,以及後續結構問題等(見本院卷第359頁),僅能證明被告甲○○受屋主所託與建設公司進行會勘,與屋主戊○○是否將何種不動產贈與被告甲○○無關。而被告甲○○所提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函,內容亦僅為被繼承人戊○○曾於111年10月27日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房屋申請接用水電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61-365頁)。是以上證據均無從證明被告甲○○主張被繼承人戊○○曾於111年10月26日在自宅一樓處向其表示要將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遺產單獨贈與其一人之情,被告甲○○主張其應單獨繼承該房地,自無可採。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戊○○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戊○○未立遺囑,兩造就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亦未做成分割協議,但兩造復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之方法,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應予准許。又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法院認被上訴人請求為有理由,應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為適當之分割,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且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因素,為妥適之分割。

㈢、而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財產之性質,均屬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由兩造按各自應繼分之比例,以分別共有之方式予以取得分配,於法應無不合,且亦甚為公平,自屬允當。至附表一編號9至16之遺產,由兩造按各自應繼分之比例取得分配,亦屬公允。故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原告主張之方割方式等情事,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英毅附表一:被繼承人戊○○遺產編 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或金額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22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74,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616,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原本面積為66平方公尺,後於112年10月25日逕為分割出同段00000地號、00000地號土地,故000地號土地面積現為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928,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於112年10月25日由同段0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而出) 84,6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於112年10月25日由同段00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而出) 84,6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房屋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99,1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房屋 高雄市○○區○○里0鄰○○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97,5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40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0 存款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2,298,96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289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岡山郵局存款 3,98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3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114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4 存款 岡山區農會存款 1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5 其他 储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93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6 其他 兆豐國際商銀岡山分行保管箱(00000)内財產 172,235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註1:編號1至3、7至8、15、16遺產之價額或金額依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註2:編號9至14遺產之金額依各銀行及郵局歷史交易明細所載。 註3:編號4至6遺產之價額依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己○○ 5分之1 2 甲○○ 5分之1 3 乙○○ 5分之1 4 丙○○ 5分之1 5 丁○○○ 5分之1附表三:被告甲○○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戊○○、被告丁○○○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311至313頁)說話者 內容 甲○○ 這個那個,你跟我說你要給我的,你要給我過我的名字,啊兄弟姐妹,人、人、人家也是兄弟姊妹,也是你的、你的兒子、女兒,啊這樣你聽懂了沒有?有什麼話大家、大家有什麼意見大家講。 戊○○ 那兄弟姊妹如果、如果不合,對嗎? 甲○○ 對。 戊○○ 我這裡,我、我說…我、我的錢沒有…。 甲○○ 嘿、嘿啦,那是以後的事情了,你不用那個了。 丁○○○ 對啦,對啦。 戊○○ 以後、以後、以後、以後就在土底了。 甲○○ (笑聲)土底、土底你就不用擔心了,這大家、大家就去會處理了齁,大家會去說,會去處理了,你不用擔心這麼多。 戊○○ 我是要讓你們這些晚輩,那個,啊來我、我稍微啦, 賣多少也沒關係了。 甲○○ 對啦、對啦,那個大家、大家可以商量,好啦,齁。 丁○○○ (笑聲)。 戊○○ 蛤? 甲○○ 好啦,我要出去了。 丁○○○ (笑聲)。 甲○○ 啊你不用你因該吃你就是要吃,你不用那個,不用想那麼多,該吃就要吃,吃一吃才有元氣,這樣你聽得懂嗎?你要想東想西,你也要吃東西才有元氣可以想(笑聲)。 戊○○ 還笑,想東想西哪有用。 甲○○ 啊沒有用也是、也是在想啊,啊你東西也是要吃,啊你想東想西沒有用你東 西就要吃這樣最重要 戊○○ 哀(嘆氣聲)。 甲○○ 齁。 戊○○ 我,對啊,啊就…賣,一坪賣多少。 甲○○ 對。 戊○○ 還是要賣,要賣,還是不賣,那個我會交代你。 甲○○ 對啦、對啦,好啦,到時候大家在那個。 戊○○ (聽不清楚)。 甲○○ 我要來,我要、我要來,我那邊幫你準備好,我這邊要放一台電腦,有要查東西還是什麼的。 戊○○ 怎樣? 甲○○ 沒有拉我是說等那邊用好,床鋪會幫你搬過來這裡。 戊○○ 啊、啊、啊這裡,不是要看他們要那個。 甲○○ 啊已經看過了,也拍照過了,到時候、到時候就可以搬了,這樣你聽得懂嗎?買那個、買那個最主要是要來放這裡的,啊剛好他有說要有一個床鋪,要有一個什麼,就順便先買一買,讓他們拍照拍一拍,再拿來這裡,那個是新的,完全新的。床鋪啦!那個冰箱再來移這樣,下禮拜、下禮拜看看怎樣,等他來我問他,這樣好不好。 戊○○ 移走? 丁○○○ (笑聲)。 甲○○ 床鋪、床鋪到時候拿來放這裡。 戊○○ 好啦。 甲○○ 好。 戊○○ 就跟你說通通權利都給你。 甲○○ 好啦、好啦,我是跟你說,跟你說明不要說。 戊○○ 那個不用說,我就要給你。 甲○○ 不用著急說我怎麼做都沒有幫你處理事情,我是想比較多,所以比較、比較周全,有的時候想、想比較那個,所以說有時候會花比較久時間。 戊○○ 啊你要、你要怎麼做,我都沒有意見。 甲○○ 好、好、好,好啦我要出去了。 丁○○○ (笑聲)。附表四:被告甲○○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戊○○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321至323頁)說話者 內容 戊○○ 痛苦也是沒辦法。 甲○○ 也是人也是要、要吃,多痛苦的,不要隨便亂想啦,那想那些沒有用啦,過一天就是一天了。 戊○○ 還好好險你、你有那個,啊剩下的那些,那個,剩下那兩、三個。 甲○○ 啊你不用說那些啦,說那些沒有用的,大家都、都是你生的,啊也是都會替你想,都會關心你,只是表,大家的時間還是什麼沒有允許,啊我就剛好有那個,這樣而已。 戊○○ 就跟你說,說一句,權利都,都、都給你,作主啦,發生什麼事情都給你做主啦。 甲○○ 好啦、好啦。 戊○○ 我就、我就。 甲○○ 有什麼事情大家都可以商量,這樣而已,不用,你不用想那麼多,啊事情一步一步處理,不可能說馬上就可以知道結果,都不用擔心,都不用那個,到時候,路有很多條,我們可以選擇,有的比較好走,有的比較不好走這樣而已,齁,你不用擔心,事情、事情、事情自然到,時間到就有辦法處理。 戊○○ 你這想法,就你、你的想法,但是我也是有我的想法。 甲○○ 恩,好啦,反正你怎樣,你、你、你不要隨便亂想就好,該吃東西就是要吃這樣而已,齁,啊有什麼事情我會跟你說,會跟你商量,會跟你報告,齁。 戊○○ 有什麼事情?會有什麼什情?是要靠你而已,但是每次麻煩你,我、我做長輩的也很捨不得,很不好。 甲○○ 我跟你說啦,今天我一直知道,我會覺得說,我就要怎樣做就是因為你那時候對我怎樣做,這樣你聽得懂嗎?你那時候對我的,到我現在對你的是相對的,我有感受到你那時候對我的照顧,現在你老了我也是要相對的我就要照顧你,只是說可能我有時候能力比較沒有那麼好,沒辦法說做到一百,不過我會盡量做到六十,這樣你聽得懂嗎?盡我的能力,啊我們,說難聽一點,在一起、在一起可以在一起多久,我們已經在一起很久了,我已經,我六十歲了,我認識你,我跟你在一起已經是六十、六十年了,人生哪一個人可以這樣,啊你不要這樣,你不要隨便亂想,你說道那個。 戊○○ 說道那群,那都假的、假的。 甲○○ 假的?好啦,你不要這樣、你不要這樣,反正該怎樣,你有什麼問題你跟我講,我們可以商量,我們可以那個,這樣而已。 戊○○ 我、我現在可以商量的只有你而已,剩的有誰? 甲○○ 好啦,我就盡量。 戊○○ 所以大家都有夠不孝順。 甲○○ 好啦,那不要說這些啦。 戊○○ 啊我做長輩的,從小就那個,責任我已經有、有做、有做長輩的責任,我已經有做了。 甲○○ 對啦,這樣就好了,你就沒有什麼,若不對是別人的不對,不是你的不對,你已經盡、盡到你做、做長輩的那個了,啊不對是別人的不對,這樣而已,齁。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