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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甲OO被 告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4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