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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丁○○、甲○○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