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複 代 理人 丁元迪律師
吳沂澤律師被 告 陳○○(兼黃○○之承受訴訟人)
黃○○(兼黃○○之承受訴訟人)
黃○○
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被 代 位人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字第○○號(含之後改分之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因該財產係繼承所得,尚未分割,乃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以遂行強制執行程序,然查被代位人已對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含確認原告對被代位人之債權不存在),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07號受理在案。茲因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結果,將影響原告代位權是否存在,乃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