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王O蓁相 對 人 王O蓉
王O琴
王O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異議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93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萬9,79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異議人前依本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1號裁定,提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擔保,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9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因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4年度家移調字第2號案件調解成立,異議人亦於114年4月17日向地政事務所聲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訴訟繫屬登記,業經地政事務所塗銷上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原裁定認異議人於114年2月1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時,並未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相對人因該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程序可能受之損害,既尚未確定,自難強求其須行使權利而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惟異議人業於114年9月8日再次寄發存證信函並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均已收受該存證信函,然相對人迄未行使任何權利,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返還擔保金要件,認原裁定之駁回處分顯有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規定及說明:
1.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原裁定於114年9月8日送達至異議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卷(下稱司家聲卷)第217頁】,異議人於同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2.異議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1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93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取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高雄過埤郵局存證號碼000074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見本院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1號第7至19頁、本院卷第19至28、77、79頁)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不動產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相關資料,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14年8月15日高市地鳳登字第11470718800號暨檢附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附表編號3建物異動索引、113年鳳地字第012170號註記登記案件、114年鳳地字第026030號塗銷註記登記案件影本(見本院司家聲卷第171至211頁)在卷可佐,是本院審酌附表編號3建物異動索引塗銷註記日期為114年4月18日,足證本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而異議人於114年9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並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業據異議人提出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且本院送達相對人之異議狀繕本,就相對人之住所為送達地址,業經收受,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在卷可參,則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已受合法催告而未行使權利,堪值採信。
3.綜上,異議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取回提存物即上開提存擔保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未及審酌上情,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准為返還擔保金,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結論: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1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5/100000) 2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5/100000) 3 房屋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