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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家全字第三十九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家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而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茲聲請人既已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