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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勸字第1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法院調查相對人履行狀況並為履行勸告,依據為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調解筆錄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履行勸告事件,係以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調解筆錄為據,惟該筆錄內容包括: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前交付未成年子女000(下稱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應自114年7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當月止,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台幣5,000元;相對人另同意給付未成年子女之國泰人壽保單保險費至期滿為止等,本院為究明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並未履行之內容為何,於114年9月26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其聲請履行勸告之內容,然聲請人於114年10月2日收受函文後至今仍未補正到院,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