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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婚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反聲請聲請人 乙○○上列反聲請聲請人乙○○與反聲請相對人甲○○間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反聲請聲請人於本案審理程序中提起反聲請,惟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關於㈠請求反聲請相對人返還已到期之家庭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5,374,997元部分,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此部分程序標的金額為5,374,997元;㈡請求反聲請相對人自民事反訴暨答辯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婚姻關係消滅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反聲請聲請人8萬元部分,亦屬於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規定,屬定期給付之請求,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因反聲請相對人清償日期不確定,應推定反聲請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以離婚訴訟之期間為準,又前揭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之訴訟係合併審理,離婚訴訟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2項,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本案離婚訴訟之第一、二、三審審理期間分別推估為3年2月、2年6月、1年6月,共需時約7年2月,據以推定反聲請聲請人此部分定期給付請求之權利存續期間為7年2月,則此部分程序標的價額為6,880,000元【計算式:80,000元×(12×7+2)月=6,880,000元】,上開二部分程序標的價額為12,254,997元(計算式:5,374,997元+6,880,000元=12,254,99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反聲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