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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17號聲 請 人 張O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西元2025年8月26日影印國際犯罪組織紀錄,翌日遭多名違法人士稱其被多國遣返,因此強制聲請人住院,審查決定通知書內容大量虛假不實,故依法提出本件聲請,並請求裁定釋放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復為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41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於去年8月結束強制住院出院後,不願就醫,兩個月

後被害妄想惡化,多次出國為了躲避被害妄想之對象,但是因為怪異行為,被遣返回國。又其身體充滿異味,自我整潔不佳,被害妄念明顯,時常擔憂家中食物被下毒,不願吃東西,並有隨身攜帶美工刀以為防身之舉。是以,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2位專科醫師鑑定後,認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之虞,故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該醫院乃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於114年8月30日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3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10401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等證據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為具有精神疾病之嚴重病人,須持續追蹤相當時間始

能診斷、治療,且聲請人無病識感並有嚴重妄想,因感覺被監視及有人欲加害,故多僅願意以手寫英文書寫表示意見,且近年頻繁出國,在外因擔心有人下毒,不願進食,而有傷害自己之虞等情,業據聲請人之主治醫師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以英文書寫之聲請狀附件在卷可參。

㈢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因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

行為,於114年8月27日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治療,嗣經該院2位專科醫師鑑定認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仍拒絕接受住院,該院遂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許可在案。是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所為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相合,並非違法拘禁或逮捕。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至聲請人表示不知道今日要開庭,其權益未獲確保云云,然

本院參酌聲請人上開病情、該院醫師所述情節等前開各證據,因認聲請人刻正強制住院,並不適宜離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堪認本件情形與提審法第7條第2項關於:「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之規定相合,故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聲請人,且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傳真開庭通知與醫院、聲請人後),於24小時內進行提審訊問程序。亦即,聲請人此部分所指,難認有據,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