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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11號聲 請 人 羅O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1日確實有拿東西,但沒有要攻擊人,頂多達到威嚇。嗣後係因女友被護理無視,而上前理論,對方企圖壓制,聲請人方甩開,並非咬人,且聲請人並無自稱阿修羅,醫護人員所言不實。為此,爰依提審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予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 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

1 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之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嚴重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同法第3 條第3 款、第4 款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罹有雙向情緒障礙症,前因持斷裂木棍要攻擊其母,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於114年7月24日收院治療後,聲請人表示拒絕住院,然經凱旋醫院醫師診斷認其有傷害他人行為之虞、傷害自己之虞,而有強制治療之必要,經緊急安置,並由二位專科醫師為強制鑑定結果,認定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仍表示不願住院,再由凱旋醫院向衛福部南部地區審查會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經該會許可等事實,有衛生福利部審查通知書、凱旋醫院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本院核其原因與程序均與上開精神衛生法之規定無違背。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予以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及身心狀況不穩定,現於凱旋醫院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此有聲請人診斷證明書存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