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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被拘禁之人 余OO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在2013年8月12日在忠莊營區深夜被犯罪集團下毒暗殺,捏造精神鑑定報告,我撐到16號至營區外求救,設法立案調查,因為警局不讓我報案,所以從16日開始犯罪集團就來我家中行騙家人,導致我人身與財產被控制與脅迫,所以這次我於2025年12月2日用同樣方法損壞龍華派出所公物,是為了能進行重新鑑定,因為我的證件在2013年案發時的第一時間就已經被盜用、變造或偽造,故依法提出本件聲請,並請求裁定釋放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復為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41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精神病症影響,堅信自己長期遭受政治迫害與追殺

,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衝進龍華派出所大聲咆哮、砸毀公用電腦並攻擊多名員警,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於同日自願住院後,旋於同年月4日強烈表達拒絕住院,經主治醫師解釋住院治療之必要後,仍頻繁要求出院,是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2位專科醫師鑑定後,認聲請人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之虞,故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經衛生福利部審查後於114年12月7日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7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6052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住院同意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等證據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提審等語,然查,依聲請人於訊問時所

述,其自陳為了重新鑑定而損壞龍華派出所公物等語,則若未予強制住院治療,尚難排除其仍有傷人之虞。復據高雄凱旋醫院醫師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聲請人經診斷為罹患思覺失調症,有明顯的被害妄想、政治妄想,並出手攻擊多名警員、使公物受損,有傷人之虞,且聲請人欠缺病識感,這幾天住院妄想狀況還很明顯,對自己的照顧狀況很差,病識感、現實感也不好,評估聲請人仍須繼續住院治療,預計強制住院2個月等語。綜上所述,堪認聲請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出現被害妄想,其怪異思考與行為顯已對他人造成危害,而有傷人之虞。從而,聲請人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並依法聲請許可強制住院,經核其原因及程序均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因考量聲請人病情,現正強制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聲請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建宇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