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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9號聲 請 人 乙OO被 逮 捕拘禁 之人 甲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人甲○○之母,甲○○之病歷在高雄長庚醫院,且在高雄長庚醫院時,甲○○服藥規則性較佳,卻遭凱旋醫院強制住院、施打針劑,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為此,爰依提審法之規定聲請提審,並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所示,所謂「拘禁」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惟人身自由之剝奪與限制,主觀上仍須是違反當事人之意願。倘人民自願或同意將人身自由拘束在難以脫離之一定空間,應認無被逮捕、拘禁之事實,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自不得聲請提審。

三、經查,甲○○與聲請人於114年6月7日簽署住院同意書,有住院同意書一份可佐,而甲○○入院時業已同意照護機構為維護其安全時,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一節,有甲○○及聲請人簽立之病患病情及權益等說明確認書一份可憑,並符合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1條之規定,從而甲○○乃自願同意照護機構為維護其安全時,可限制其活動範圍。準此,甲○○現於凱旋醫院住院治療,然係因基於其本人同意而自願住院之行為,本非依據精神衛生法辦理強制住院或緊急安置,而非遭凱旋醫院違反其意思或未經其同意拘禁,揆諸前開說明,即屬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第6款「無拘禁事實」之情形,甲○○既無遭到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事實存在,自與前揭提審法所定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