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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86號反 聲請人 王○○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法扶律師)反 聲 請相 對 人 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件(本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號),反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而反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院認反聲請人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本院就反聲請人之請求為形式審查,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