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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28號抗 告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迄今已有相當時日,抗告人仍未繳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