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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218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768號),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在監執行,勞作金不足支付日常生活開銷,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前案資料、111至113年度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查悉聲請人自民國111年間起即入監執行迄今,且其於111至113年度之所得為0元,名下亦無財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所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採信。又觀諸聲請人請求離婚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