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265號抗 告 人 A05抗告人與相對人A02、A003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