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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2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267號抗 告 人 A03

A04代 理 人 梁凱富律師

朱庭禾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A02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114年度家暫字第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