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5號抗 告 人 陳○○
陳○○相 對 人 陳○○非訟代理人 宋瑞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11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之父親A01名下股票均是用融資方式取得,又原裁定只看A01於某個時間點之存款,未確認該等款項後續是否還留在帳戶裡,抗告人A02、A03(下合稱抗告人2人)開始照顧A01後,曾至國稅局查詢,A01名下的帳戶餘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A01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共15年即180個月,下稱系爭期間),均是仰賴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生活費,額外支出即靠抗告人2人補貼,抗告人2人多年來代墊A01之醫療費用甚多,且親力親為、實際照護A01,反觀相對人對A01不聞不問,另縱認相對人無須返還抗告人2人所代墊之全部費用,應係就於法未合之年度予以駁回,而非駁回全部聲請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應返還抗告人2人146萬6,903元。
三、相對人則以:A01前曾向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0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下稱另案)審理後,於114年3月31日裁定認「聲請人(即A01)雖為相對人(即本件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然非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與民法第1117條所定得受相對人扶養之要件有間,從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前開扶養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駁回A01之聲請,A01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又依A01按月領有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及其名下各帳戶存款、股票等情,應足以維持其基本日常生活所需,難認A01有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存在,其依法自無請求受扶養之權利,則相對人即未因抗告人2人支付費用,而受有免於支付扶養費用之利益,是抗告人2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A01之扶養費,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抗告。
四、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惟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當事人,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按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2項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然不得因而謂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自不在適用之列;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所得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亦有明文。
五、本院之判斷:㈠兩造同為A01之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
家聲字第103號卷【下稱原審卷】一第195至199頁),堪信為真實。是兩造既為A01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且親等同一,則A01倘有受扶養之必要,即應由兩造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惟仍須以A01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所得維持生活即有受扶養之權利為前提要件,而依上說明,應由抗告人對此負舉證之責,先予敘明。
㈡經查:
⒈抗告人2人固提出A01於系爭期間所需支付之醫療費、安養費
、購買器材費等單據(見原審卷一第13至111頁),各單據之時間、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合計為58萬2,889元;然衡以A01於系爭期間之101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之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共計239萬8,919元,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月15日保普老字第11313003250號函在卷可憑(見另案卷一第91至93頁),扣除前揭醫療費、安養費、購買器材費58萬2,889元後,仍餘181萬6,030元(計算式:239萬8,919元-58萬2,889元=181萬6,030元),平均每月尚有1萬0,089元(計算式:181萬6,030元÷180個月=1萬0,0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堪認A01於系爭期間內,平均每月至少有1萬0,089元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可供生活所需。
⒉再於另案審理中,經調取A01之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
見另案卷二第233至239頁),查悉A01於96年6月1日至101年11月29日在擎矗工程之勞保投保薪資為4萬3,900元,於99年6月29日至99年7月6日在項大工程有限公司之勞(就)保投保薪資為1萬7,280元,於103年9月29日至103年10月8日在允程營造有限公司之職保投保薪資為1萬9,273元,足見A01於系爭期間內之97年12月1日至101年11月29日、103年9月29日至103年10月8日仍應有薪資收入。
⒊復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保結投
字第1130023148號函檢送A01於97年12月1日至113年10月8日之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及異動明細表所載(見另案卷二第5至96頁),查知A01有1,108筆交易資料,交易數額從數元至數十萬元不等,至於109年6月5日後固有多筆融資買進、賣出有價證券之資料(見另案卷二第60至95頁),然同時亦有非以融資方式買進之情形,可見A01於系爭期間除了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外,尚有餘裕為有價證券之投資行為。
⒋又另案查得A01在系爭期間有於臺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往來帳戶,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通清字第1130039615號函、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3年10月29日總集作查字第1131006317號函及檢送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4日儲字第1130066801號函及檢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4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39937692號函及檢附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3年11月4日忠法執字第1139004663號函及檢送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6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641號函及檢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10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69000號函及檢送存戶往來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3年11月7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30014097號函及檢送存款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另案卷二第119至205頁)。其中陽信商業銀行帳戶於108年11月28日之餘額為92萬5,0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於107年12月28日餘額有20萬413元、108年2月14日餘額有110萬3,356元、109年7月15日餘額有217萬2,467元、110年1月29日餘額有354萬5,218元、111年2月11日餘額有122萬1,237元、112年7月25日餘額有49萬7,587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於107年4月18日餘額有400萬5,155元、108年1月4日餘額有71萬1,967元;安泰商業銀行帳戶於107年3月14日之餘額為5萬1,363元,於112年2月6日餘額為7萬1,015元,於113年6月14日餘額為2萬2,347元(見另案卷二第141、151、152、160、168、175、178、185、196、203頁),前開款項嗣後雖有挪動作為他用,然觀諸前開交易明細等資料,足認A01於系爭期間有為數不少之資力可供其在各金融帳戶間流通運用。
⒌綜合上開諸情,扣除附表一所示費用後,A01於系爭期間內,
平均每月至少有1萬0,089元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可供生活所需,加計A01於系爭期間之97年12月1日至101年11月29日、103年9月29日至103年10月8日仍有薪資收入,佐以A01於系爭期間尚有餘裕為有價證券投資行為,及A01於系爭期間有為數不少之資力可供其在各金融帳戶間流通運用,並參酌附表三所示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金額,及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高雄市政府公布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數額,難認在系爭期間內A01之財產及所得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為佐,其2人主張A01於系爭期間不能維持生活等節,即難遽採。
六、綜上所述,原審認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A01之資力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無受扶養之必要,抗告人2人、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未發生,進而認相對人並無不當得利之可言,裁定駁回抗告人2人之聲請,於法核無違誤,抗告人2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即應駁回其等之抗告。
七、末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最高法院74年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同法第466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函命提高為150萬元,有司法院91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可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再抗告準用之。抗告人2人於原審請求相對人給付146萬6,903元,經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2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抗告人2人之抗告,業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抗告人對於再抗告時所得受之利益既未逾150萬元,自不得就本件裁定提起再抗告,併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劉熙聖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凡【附表一】:抗告人所提出自97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
止,A01所需支付之醫療費、安養費、購買器材費等。
編號 時間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102年度 植牙處置與材料費 10萬元 原審卷一第13頁 2 102年度 植牙處置與材料費 10萬元 原審卷一第15頁 3 102年度 植牙處置與材料費 5萬8,000元 原審卷一第17頁 4 104年度 植牙處置與材料費 2萬8,000元 原審卷一第19頁 5 104年度 植牙處置與材料費 4萬8,000元 原審卷一第21頁 6 109年11月6日至111年10月22日 人工牙根置入術、全鋯冠人工假牙1顆 7萬元 原審卷一第23頁 7 105年1月28日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10元 原審卷一第25頁 8 105年3月2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30元 原審卷一第27頁 9 105年4月21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30元 原審卷一第29頁 10 105年5月1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30元 原審卷一第31頁 11 105年7月1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30元 原審卷一第33頁 12 105年9月8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10元 原審卷一第35頁 13 105年12月2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10元 原審卷一第37頁 14 106年4月20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39頁 15 106年2月23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10元 原審卷一第40頁 16 106年6月15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41頁 17 106年8月10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90元 原審卷一第42頁 18 106年9月28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43頁 19 106年11月23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50元 原審卷一第44頁 20 106年12月21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30元 原審卷一第45頁 21 107年1月11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90元 原審卷一第46頁 22 107年2月8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47頁 23 107年3月2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48頁 24 107年5月31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49頁 25 107年7月1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90元 原審卷一第50頁 26 107年9月13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1頁 27 107年11月8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2頁 28 108年1月3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3頁 29 108年3月7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4頁 30 108年5月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5頁 31 108年6月27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6頁 32 108年8月2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90元 原審卷一第57頁 33 108年10月17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8頁 34 108年12月1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59頁 35 109年2月6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0元 原審卷一第60頁 36 109年4月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1頁 37 109年7月30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15元 原審卷一第62頁 38 109年9月2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3頁 39 109年11月1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4頁 40 110年1月1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5頁 41 110年6月3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15元 原審卷一第66頁 42 110年9月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7頁 43 110年11月18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8頁 44 111年2月17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69頁 45 111年4月1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70頁 46 111年6月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15元 原審卷一第71頁 47 111年8月5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75元 原審卷一第72頁 48 111年9月1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73頁 49 111年9月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667元 原審卷一第74頁 50 111年9月30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555元 原審卷一第75頁 51 111年9月30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112元 原審卷一第76頁 52 111年10月3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125元 原審卷一第77頁 53 111年10月28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831元 原審卷一第78頁 54 111年11月2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79頁 55 112年2月9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80頁 56 112年4月14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831元 原審卷一第81頁 57 112年5月11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495元 原審卷一第82頁 58 112年9月22日 高醫門診醫療費用 125元 原審卷一第83頁 59 111年8月2日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下稱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75元 原審卷一第84頁 60 111年8月2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1,496元 原審卷一第85頁 61 111年8月30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75元 原審卷一第86頁 62 111年9月22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87頁 63 111年9月27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88頁 64 111年10月6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89頁 65 111年10月27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75元 原審卷一第90頁 66 111年11月23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91頁 67 111年11月24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92頁 68 111年12月20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93頁 69 112年1月4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55元 原審卷一第94頁 70 112年1月4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33元 原審卷一第95頁 71 112年2月16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96頁 72 112年5月18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15元 原審卷一第97頁 73 112年8月17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615元 原審卷一第98頁 74 112年9月2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455元 原審卷一第99頁 75 112年9月2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2,796元 原審卷一第100頁 76 112年11月6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75元 原審卷一第101頁 77 112年11月30日 大同醫院門診醫療費用 395元 原審卷一第102頁 78 112年12月11至13日 大同醫院住院醫療費用 2,796元 原審卷一第103頁 79 112年12月11至13日 大同醫院住院醫療費用 283元 原審卷一第105頁 80 111年10月19至21日 大同醫院健保住院醫療費用 1萬6,714元 原審卷一第107頁 81 111年10月19至21日 大同醫院健保住院自付費用 11萬8,455元 原審卷一第109頁 82 112年6月8日至112年11月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醫療費用 1,720元 原審卷一第111頁 合計 58萬2,889元【附表二】:A01自97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領取之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編號 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101年11月至108年4月(共78個月) 每月領取1萬7,611元,共1,37萬3,658元。 另案卷一第91至93頁 2 108年5月至112年4月(共48個月) 每月領取1萬8,516元,共88萬8,768元。 另案卷一第91至93頁 3 112年5月至112年11月(共7個月) 每月領取1萬9,499元,共13萬6,493元。 另案卷一第91至93頁 合計:2,39萬8,919元【附表三】:97年至112年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金額、最低生活費數額。
年度 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金額(新臺幣)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數額(新臺幣) 97年 1萬8,450元 1萬0,991元 98年 1萬8,835元 1萬1,309元 99年 1萬9,634元 1萬1,309元 100年 1萬8,100元 1萬0,033元(1至6月)、1萬1,146元(7至12月)。 101年 1萬8,367元 1萬1,890元 102年 1萬9,081元 1萬1,890元 103年 1萬9,735元 1萬1,890元 104年 2萬1,191元 1萬2,485元 105年 2萬0,665元 1萬2,485元 106年 2萬1,597元 1萬2,941元 107年 2萬1,674元 1萬2,941元 108年 2萬2,942元 1萬3,099元 109年 2萬3,159元 1萬3,099元 110年 2萬3,200元 1萬3,341元 111年 2萬5,270元 1萬4,419元 112年 2萬6,399元 1萬4,4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