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甲OO相 對 人 乙OO
丙OO丁OO戊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38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台幣3,000元,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繳費,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