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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婚字第107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法院114年度婚字第107號離婚等事件被告蔡OO之訴訟代理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核對筆錄記載是否與開庭內容相符,爰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㈠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就開庭過程留下紀錄,使法庭活動、當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及法院之訴訟指揮,於事後有可供檢視、確認及追溯之依據,以落實法庭公開透明與司法課責。然而,法庭錄音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是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所明定。

㈡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之。

又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亦為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復經核閱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據此,法庭錄音之目的既在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與正確,乃輔助而非取代筆錄之製作,故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聲請人非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且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並於聲請時敘明理由,即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固以核對筆錄記載是否無訛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4年

度婚字第107號離婚等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前聲請閱卷及複製該離婚等事件電子卷證,並於民國114年11月5日經准許在案,復經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家聲字第244號裁定及以115年1月9日高少家秀家善114家聲字第244號通知(稿),迭次促請聲請人遵期提出證據具體指明「何次庭期之何部分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顯有出入,因而有聽取錄音內容以核對之必要」,以敘明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然聲請人迄未就前開命補正事項為任何回覆與說明,有閱卷聲請明細、前開裁定、通知(稿)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於前開離婚事件歷次審理期日均全程在庭,無論於開庭期間或庭後俱未有關於筆錄記載錯漏或疏漏之相關反應,亦經核閱附於前開離婚等事件歷次庭期之報到單與開庭筆錄甚明。準此,聲請人既全程參與歷次庭審,對於開庭過程已知之甚詳,復於經准予閱卷及複製電子卷證至今,始終未能指明筆錄記載有何與法庭活動實際進行情形有所出入之處,揆諸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製作,與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原則及當事人錄音資訊等隱私權之保障等各情,因認依聲請人所指,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㈡聲請人於上開離婚等事件之114年10月30日庭期,先當庭代被

告蔡OO言詞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後,旋於11月5日提出本件聲請,有附於該離婚等事件卷宗之開庭筆錄及民事聲請複製法庭錄音資料狀上之收文章戳可憑。又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之110年至114年間,除迭次以本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身分聲請法官迴避外,亦屢屢先後為聲請法官迴避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並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裁定在案,復經核閱附於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73號聲請迴避事件卷宗之裁判書查詢再檢索結果與各該裁定自明。是以,自本件與如附表所示各案件之聲請時序及其事由俱大抵若合符節以觀,可認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聲請法官迴避與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聲請人慣常訴訟策略,不論其目的是否擬藉此延宕訟進,或主觀臆測訴訟結果恐不利其當事人,因而提出各該聲請冀為法律責任之轉嫁,然俱無礙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本意,厥非確認筆錄記載與開庭實況是否相符。此由徵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裁定日期為111年8月30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由訴訟代理人陳崇善律師當庭以言詞陳述):我不需要告訴你,請法院自行回去研究,我會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我最近已經聲請10個法官迴避了,我也不會再具狀,因為剛剛,我已經正式聲請迴避了,我這麼說啦,我告訴你事實,事實就是我聲請法官迴避,因為已經超過了,包括闡明或曉諭的分寸和界線,顯然有偏頗之虞,至於用哪個法條,法官知法,就這樣,依照羅馬法諺,法官知法,我給你事實,你給我法律云云」及編號十四所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略以:依照合議庭所為之不爭執事項整理,從內容來看,顯然已經顯露出合議庭對於本案有偏頗之虞,聲請合議庭三位法官迴避等語」之記載,益顯明灼。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述,難認本件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復經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足認聲請人以幾無成本之廉價文詞與寥寥數語所提出之本件聲請,目的非為核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實係交付法庭錄音制度之濫用,明顯背離維護法庭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之法院開庭應予錄音此立法目的之初心。至此,聲請人本件所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

編號 法院 案由 案號 裁判種類 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1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日期:111年11月2日)(原審:同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日期:111年8月30日) 民事裁定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1年度聲字第263號 二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0年度聲字第5號、111年度聲字第1號、111年度聲字第3號、111年度聲字第4號 民事裁定 聲請法官迴避 111年度聲字第2號 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1年度聲字第76號 民事裁定 聲請法官迴避 111年度聲字第75號 四 最高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07號(歷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70號、同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80號) 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1年度家聲字第59號 五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1年度抗字第951號(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號) 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1年度聲字第350號 六 臺灣高等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1年度聲字第3193號 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1年度台抗字第1471號(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91號) 七 最高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台抗字第322號(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88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420號 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1231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抗字第292號(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01號) 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1657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抗字第2251號(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85號) 十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抗字第742號(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26號)、112年度抗字第1315號(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26號) 刑事裁定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抗字第1037號(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6號) 十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97號 刑事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3年度抗字第5號(原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號) 十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聲字第374號 民事裁定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378號 十三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437號 民事裁定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聲字第445號 十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112號 民事裁定 聲請法官迴避 112年度聲字第109號 十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家聲字第95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歷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118號、同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91號) 十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3年度聲字第802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3年度聲字第769號 十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3年度聲字第1027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3年度抗字第1906號(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 十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3年度聲字第173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3年度抗字第273號(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7號) 十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4年度聲字第211號 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4年度抗字第162號(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二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法官迴避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行政訴訟裁定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4年度聲字第5號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