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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50號反 聲請 人 A03上列反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A02間之本案,係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反聲請人於本案提出反聲請,聲明免除或減輕對於反聲請人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未據反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反聲請相對人為男性,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現年68歲,目前居住高雄市,依內政部統計處所公布之113年度高雄市簡易生命表男性平均餘命所示,推估相對人距終老之期尚有15.25年,反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下稱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反聲請人所免除之扶養費給付。又反聲請相對人於本案請求相對人應自本案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反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反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00元。故核反聲請人於本件之非訟標的金額為480,000元(計算式:4,000元×12×10=480,000元)。依同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反聲請人應徵收程序費用1,500元。茲依同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