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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0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A02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