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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護字第 2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4年度家護字第2623號聲 請 人 黃○○相 對 人 黃○○上列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核發本院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4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內容:情緒調節技巧、非暴力溝通訓練、權控觀念調整、壓力管理)12週,每週至少2 小時之處遇計畫。

四、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10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915、5920、5625),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六、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與相對人為姊弟,而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13時許,在被害人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樓住處,兩造因阿嬤鍾○之照顧事宜發生爭執,相對人竟徒手勒被害人脖子及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身體受傷,是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本院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及第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對上述聲請並不爭執,惟因阿嬤現仍與聲請人同住,伊希望仍能去探視阿嬤,且表示聲請人所聲請之保護令的1、2 款伊都會遵守,伊也會去上處遇的課程,且之前審前鑑定的時候,伊也已經瞭解情緒的控管,所以仍希望不要核發遠離的部分云云。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有受相對人為家庭暴力之事實,本件確有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聲請人之必要。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⒋戶籍資料。

㈡因聲請人確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有繼續遭受侵害

之虞,依聲請人之需要與現況,認核發如主文第1、2項所示內容及第5項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㈢另相對人經處遇鑑定結果,建議相對人應接受認知教育輔導

(內容:情緒調節技巧、非暴力溝通訓練、權控觀念調整、壓力管理)12週,每週至少2小時等語,此有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為防免家庭暴力再度發生,爰依聲請命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上開內容之處遇計畫。相對人並應依主文第4項所示期間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爰裁定如主文第3、4項。

㈣另本院認禁止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及命相對人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已足達保護聲請人之目的,故聲請人請求核發其餘款項部分無核發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附記: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即115年3月11日)起生效。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規定,本院前所核發之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4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3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①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②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③遷出住居所。

④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⑤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⑥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⑦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⑧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四、相對人如不按時前往接受處遇計畫,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