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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55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應為被代位人)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附表所示被代位人繼承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776元,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555元(計算式:2,037,776元×1/5=407,55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附表:被繼承人劉○○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0 土地 高雄市○鎮區鎮○段0000○0地號 1,150,000元 依被代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計算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682,976元 同上 0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4,800元 同上 總計 2,037,776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