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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9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甲○○等4名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又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既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故遺產總價值為5,126,921元,以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81,730元(元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81,7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93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