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51號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之0

丙○○被 告 丁○○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補正下列事項,應予補正及補費。

二、原告本件三項訴之聲明容有未臻完善之處,請通盤檢視本件主張後重新具狀。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既係訴請確認被繼承人王○○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為其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然未列王○○(住○○市路○區○○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請確認王○○是否業已聲明拋棄繼承權經准予備查在案,若否,則請斟酌是否追加其為被告以併同起訴,並檢附正本與按被告人數忝具繕本至院。

三、原告應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各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並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王○○之除戶謄本與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且據此製作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表與特留分比例表後陳報至院。

四、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㈠請求返還特留分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

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定之。

㈡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8,412元【計算式:19,842,060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5分之1(原告合計特留分比例)=3,968,41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68,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4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係先依原告所提目前證據資料為如上之核定,倘日後隨訴訟進行而更易遺產之項目及其範圍,原告自應據此為聲明之變更,本院亦將另行核定裁判費,附此敘明。

五、被告乙○○應陳報被繼承人王○○所立遺囑影本。

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大貴附表: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路○區○○段000地號 8,477.96 3分之1 6,782,368元 2 土地 同段000地號 13,230.45 同上 10,584,360元 3 土地 同段000地號 528.91 同上 423,128元 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783元 5 存款 第一銀行南科園區分行 97元 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606元 7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580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路竹一甲郵局 980,255元 9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632元 1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70,942元 11 存款 路竹區農會 158元 12 存款 路竹區農會 357元 13 其他 富貴保本三福 0000000000 502,700元 14 其他 富貴保本三福 0000000000 495,094元 合計 19,842,060元 ※以上價額依據被繼承人王○○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予以核定。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