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58號原 告 戊○○
乙○○
甲○○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子○○○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原告之特留分比例各為10分之1,子○○○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然子○○○於111年11月17日所立代筆遺囑,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贈及指定分割方法之內容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則原告乃行使扣減權,請求塗銷系爭遺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並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其目的在於回復對遺產之特留分,自應按原告起訴時系爭遺產之總價額,依渠等特留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系爭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8,606,645元,故原告之特留分數額應為3,442,658元(計算式:系爭遺產總價額8,606,645元×特留分1/10×原告4人=3,442,658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2,658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遺產分割之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附表:被繼承人子○○○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8.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135,385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9.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36,349元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7.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46,745元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101,649元 同上。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124,737元 同上。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5.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33,348元 同上。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7.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279,010元 同上。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8,564元 同上。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20,648元 同上。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5.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99) 148,095元 同上。 1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82.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475,915元 同上。 1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96,200元 同上。 總計8,606,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