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68號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被繼承人簡淑末之全體繼承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標的客觀交易價值為準。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元以下四捨五入)980,301元【計算式:1,470,451元(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總價額)×3分之2(原告合計之應繼分比例)=980,30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80,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院業已函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稅籍證明書等相關卷證資料,建請原告聲請閱卷,並斟酌是否更正訴之聲明,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其同段2460建號之停車位等共用部分併為訴請移轉登記,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大貴附表:編號 種類 不動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808 10000分之290 1,033,351元 2 房屋 同段0000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0樓) 93.53 全部 437,100元 合計 1,470,451元 備註:編號1不動產價額係依114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至編號2不動產價額則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楠梓分處房屋稅籍 證明書予以核定。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