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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77號原 告 丁○○被 告 戊○

己○○

庚○○

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乙○○早於民國109年7月24日經診斷為重度失智,已無行為能力,詎被告戊○、己○○、庚○○於111年6月9日擅自辦理受贈如附表編號16所示土地,被告甲○○另於113年8月28日受贈如附表編號17所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現金,致侵害全體繼承人就該土地及現金之公同共有權利,原告乃以一訴合併請求被告戊○、己○○、庚○○返還附表編號16所示土地、被告甲○○返還如附表編號17所示現金,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乙○○如附表所示遺產。而原告就關於返還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請求被告戊○、己○○、庚○○返還土地之價額即554萬4,000元及請求被告甲○○返還之240萬元現金【詳附表說明欄⒈】,合計共794萬4,000元【計算式:5,544,000+2,400,000=7,944,000】;另關於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所主張之各項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1,549萬7,320元【詳附表說明欄⒉】,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5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09萬9,464元【計算式:15,497,322×1/5=3,099,464,整數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是以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94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5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附表:被繼承人乙○○之遺產項目及價額(新臺幣)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9萬8,125元 2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78元 3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21萬3,677元 4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優惠存款 146萬8,367元 5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優惠存款 220萬9,333元 6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綜合存款 263元 7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活儲證券戶 5元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40元 9 中華郵政公司阿蓮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607 元 10 玉山銀行岡山分行綜合存款 21萬8,535元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活期存款 154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403元 13 阿蓮區農會支票存款 1,684元 14 阿蓮區農會活期儲畜存款 262萬7,643元 15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高科 1萬4,406元 1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1年6月9日贈與戊○、己○○、庚○○) 554萬4,000元 17 阿蓮區農會存款(113年8月28日贈與甲○○) 240萬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所示項目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上述編號2至15所示項目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其餘項目之價額依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所載。 ⒉上述編號1至17項目遺產之價額合計為1,549萬7,320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