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98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賴儀真律師被 告 A02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配偶甲OO(已歿)前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予被告A02之行為,損及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聲明:被告A02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二分之一,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查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之二分之一,共計新臺幣(下同)2,818,362元【計算式:5,636,724元×1/2=2,818,36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18,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面積:239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1,556,1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面積:74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3/10000) 3,555,924元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524,700元 合計 5,636,724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之價額,依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計算,共計1,556,100元。 ⒉上述編號2之價額,依民國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0元計算,共計3,555,924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⒊上述編號3之價額,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課稅現值524,70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