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22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乙○○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3,915元【計算式:24,069,576元×1/5(被代位人乙○○之應繼分比例)=4,813,91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机怡瑄==========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964.74㎡,權利範圍全部) 11,497,746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948㎡,權利範圍全部) 2,275,2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490㎡,權利範圍全部) 4,980,00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5.53㎡,權利範圍3/10) 141,610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8.05㎡,權利範圍3/10) 97,07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3.1㎡,權利範圍3/10) 135,405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8.14㎡,權利範圍3/10) 20,740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152.91㎡,權利範圍203/15291) 17,255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67.1㎡,權利範圍全部) 4,820,350元 10 建物 門牌號碼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84,200元 總計:24,069,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