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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51號聲 請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