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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53號原 告 楊鈞嵐

楊程翔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複 代理人 吳濬煬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被 告 陳士元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告 楊惠閔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陳娥所立之遺囑侵害其特留分,請求被告以金錢補償其特留分不足額部分,並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488,775元,而原告2人特留分分別為1/12,特留分價額為4,457,398元(計算式:53,488,775元×1/12=4,457,3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被告等應給付原告二人合計8,914,796元(計算式:4,457,398元×2=8,914,79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14,796元,依前揭法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宜貞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56,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866,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02,00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952,000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986,00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461,802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245,882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672,627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64,680元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43,216元 1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0,938元 1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37,798元 1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13,125元 14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23,091,550元 15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不記入遺產稅) 4,244,450元 16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不記入遺產稅) 34,000元 17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不記入遺產稅) 921,375元 18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不記入遺產稅) 1,152,000元 19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00號 212,800元 20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巷000號 266,100元 21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巷000號 266,100元 22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巷000號 266,100元 23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巷000號 266,000元 24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33,200元 25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26,200元 26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0號 43,400元 27 房屋 高雄市○○區○○路 00000號 57,500元 28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 號 4,054元 29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3,200元 30 存款 高雄銀行鼓山分行000000000000 2,325元 3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內惟郵局00000000000000 1,848元 3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86元 33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00000000000000 6,817元 34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鼓山分部00000000000000 6,929元 35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鼓山分部00000000000000 11元 36 投資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 5,000元 37 土地及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其上之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 土地部分2,951,562元。 房屋部分514,100元。 備註: 一、附表編號1至36價值參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本院卷第27至31頁)所示價額為據。 二、編號37之價值分別參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本院卷第213、239頁)。 三、編號1至37價值合計:53,488,775元。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