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6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遺產分配協議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至共有物協議分割之共有人請求他共有人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訟,各共有人因分割所受之利益不同,其訴訟標的價額,亦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聲請就被告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進行調解,為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其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聲請調解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聲請調解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依履行協議書中所載被繼承人林○○之遺產,扣除位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後,其他不動產(如附表),全由原告與被告乙○○平均取得,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如附表說明欄3.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4,753,38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53,383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聲請人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紋君附表:林仙仁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3,198,000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56,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39,000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275,000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836,000元 6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359,400元 7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938,000元 8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989,000元 9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275,000元 10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836,000元 1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9,027,000元 1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938,000元 13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3,876,000元 1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8,189,200元 15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3) 1,827,533元 1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5,986,000元 17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561,000元 18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561,000元 19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612,000元 20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612,000元 21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612,000元 2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969,000元 23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34,700元 24 高雄市○○區○○路0000號旁房屋 52,200元 25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221,100元 26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99,400元 27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176,600元 28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69,300元 29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存款 54元 30 兆豐國際銀行三民分行存款 3,622元 31 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存款 42元 32 中華郵政楠梓右昌郵局 101元 33 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 904元 34 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00000000000000) 16元 35 高雄地區農會右昌分部(00000000000000) 12,444元 36 應收老農津貼(112年2-3月) 15,100元 37 提領現金 149,050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37遺產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所核定金額。 ⒉合計遺產價額為49,506,766元(計算式:3,198,000+156,000+39,000+1,275,000+1,836,000+359,400+1,938,000+1,989,000+1,275,000+1,836,000+9,027,000+1,938,000+3,876,000+8,189,200+1,827,533+5,986,000+561,000+561,000+612,000+612,000+612,000+969,000+34,700+52,200+221,100+99,400+176,600+69,300+54+3,622+42+101+904+16+12,444+15,100+149,050=49,506,766)。 ⒊原告主張依協議書具有上開遺產一半之權利,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共計24,753,383元(49,506,766×1/2=24,753,383,四捨五入至個位四捨五入至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