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05號原 告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二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李○○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年籍資料與應繼分比例,並製作本件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
二、經查:㈠原告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等之訴,然未依上開規定列明被繼
承人李○○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亦未出示繼承系統表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本院因而無從核定裁判費。
㈡為使本院釐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何人,並確認各繼承人間
應繼分之比例,以及明瞭如附表所示各不動產之登記現況,原告應持本裁定:「㈠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製作繼承系統表」、「㈡向稅捐機關申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㈢向地政機關申請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後陳報至院。
㈢據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2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且應按被告人數忝具繕本至院,俾利裁判費之額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大貴